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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節目中心/綜合報導

電商標錯價,拒絕出貨能告嗎?在法院已有數起消費者勝訴的案例!13日在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《行動法庭》,律師蔡幸紋表示,只要法院認定電商的標價符合「要約」要件,消費者下單是為「承諾」,買賣契約就成立,雙方必須履行契約,電商不可拒絕出貨。消保官王德明則說,雖然電商有履約義務,但法院在審理時,實務上還是會考量到誠信原則,如果消費者有權利濫用的狀況,就無權要求電商履約。

標錯價不出貨 並非業者說了算!

業者網路標錯價,屢見不鮮。今年5月,全國電子將三星手機價格少打1個0,一個三星SAMSUNG-Galaxy S21原價近2萬8千元,只要2790元就能買到,引來網友下單,業者最後認賠出貨。3月時,蝦皮購物也將6入肯德基蛋塔、萊爾富8包入衛生紙,分別錯標為35元、30元,以2折、3折價售出,在網路上狂賣10萬份。原本蝦皮宣稱取消訂單不出貨,只願給折價券,但因引發網友眾怒,蝦皮最後決定認賠出貨。

業者標錯價時,是否有出貨義務?究竟誰說了算?其實在法律上已有相關規定,而非業者說了算。

業者是否要履約?關鍵在法律如何解釋

律師蔡幸紋表示,網頁上張貼的商品價格,在法律上會有兩種解釋:

若網頁上商品資訊,被認定是「要約」,商家就會被拘束,只要消費者有下單,就構成法律上的「承諾」。當「要約」加上「承諾」,買賣契約就成立,雙方必須履行契約,業者依約出貨,消費者依約付款。假如商家沒有庫存無法履約,就會有違約相關損害賠償責任。

然而,若將網頁商品資訊解釋為「商品目錄」或「價目表」,就屬於「要約之引誘」。此時,消費者下單的行為,才是「要約」,商家「承諾」後,買賣契約才成立。採用這種解釋,商家可以先確認有無庫存,再決定是否跟消費者締約。

購物車=確認機制 下單後契約成立

消保官王德明補充說,標錯價不構成業者不履約的理由。其實在大賣場,只要貨物標定價格,在法律上都「視為要約」,但一般生活經驗是,當人們將商品拿到櫃台結帳,若櫃檯人員說標錯價不賣,一般人只會抱怨幾句就離開了,連個折價券都不會要,「大部分消費者是很友善的」。

可是在網路上,消費者就比較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。依據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》第5點,企業應提供商品價格的「確認機制」,並在契約成立後,就要履約。在網購時,民眾付款前在「購物車」確認商品數量、型號跟價格後下單,買賣契約就成立,業者必須出貨。

另一方面,在民法第148條有規定誠信原則,就是行使權利時,不能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目的,行使權利必須依照誠實及信用的方法。因此,過去法院在審理標錯價的案件時,還是會依個案事實做判斷,若個案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,法官就會判定消費者違反誠信原則。

案例1:戴爾電腦2次標錯價 不能只發折價券

律師蔡幸紋表示,過去曾發生知名國際大廠戴爾電腦收購筆電Dell短期內,連續二次標錯價的事件。有31位消費者發現,戴爾電腦在網路商店做折扣和商品促銷活動,但錯誤在線上折扣了七千元。消費者依據網站指示下單付款後,戴爾電腦事後以標錯價為由拒絕履約,只願發折價券。

台南地院在2010年判戴爾電腦敗訴,法院認為,戴爾電腦兩次標價的意思表示都是「要約」,消費者下單購買是為「承諾」,雙方買賣契約成立後,消費者完成付款後,戴爾電腦有履約義務。

法院也認定,不論是員工標錯價,或委外廠商出錯,因為他們都屬用商家的受僱人,因此「代理人的過失」都視同商家自己的過失。戴爾電腦不能撤銷意思表示,必須依約出貨。

案例2:冰箱標價少1個0不能拒出貨!因網站有「這3種資訊」

2017年,也發生過冰箱原價99000元被誤標為9900,最後消費者勝訴的例子。

律師蔡幸紋指出,當時在網站上,不鏽鋼法式三門冰箱原價99000元被劃掉改為9900元,4位消費者在2017年4月下單買了5台冰箱,結果業者說這10倍的價差是標錯價,明顯是意思表示錯誤,拒絕出貨。

 

在同年12月,台北地方法院判定消費者勝訴。法院認為,業者網頁已經標示冰箱的型號、原價、折扣後的價格,屬於已確定的內容,符合「要約」要件。消費者依據網站刊登內容下單購買,雙方就商品和價金意思表示一致,買賣契約成立。至於商家誤植冰箱價格,顯然有過失,不得撤銷意思表示,業者應該將5台冰箱出貨給這4位消費者。

案例3:精華油標錯價差210倍!網友狂買101瓶判敗訴

儘管標錯價,業者原則上不能拒絕履約,但當消費者有權利濫用的情形,業者仍有勝訴的機會。

在2016年2月,有消費者在電商平台看到美國進口天然植物性精華油,原價1680元,但網頁標價一瓶只要8元!就有消費者一口氣買了101瓶,808元價金加上60元運費,一共868元給商家。在本案,雖商家標錯價有過失,不過法院最後卻判消費者敗訴。

律師蔡幸紋表示,當時商家主張,那位下單的消費者是有意趁機謀取暴利,並非一般的消費者。因為網頁產品銷售的「照片」下,其實有標示1680元,但在訂購單處的欄位,誤植為每瓶單價8元,因此消費者下單前,已「明知」標錯價格。

同年10月,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消費者敗訴。法院認為,消費者下單時,網頁內容並沒有出清促銷或特價拍賣的資訊。而誤標價跟原價又相差210倍,顯然不是合理的商業促銷,一般消費者在下單前,會懷疑產品是不是標錯價。且理性的消費者若下單量是101瓶,也會確認商家是否有庫存,但原告卻沒先跟商家確認有無庫存,就逕自下標,顯然有利用電商商家標錯的僥倖心態。

此外,一瓶精油有效期限只有2到3年,101瓶可以用50年,消費者在不知道產品功能、時效的前提下,還訂購101瓶,顯然是要謀取暴利,已違反誠信原則。消費者要求商家履約,不符交易的公平正義,屬於權利濫用,商家不用出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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